“我們之間的合同約定管轄了,就是蛟河市,為什么你們法院告訴我們約定無效,《民法典》不是規定了嗎,要遵從當事人的約定,我的案子為什么不能在這里審”。
【案情簡介】
近日,蛟河法院收到了一份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起訴材料,經立案庭審查后發現,這是一起二手車輛買賣合同糾紛案件,2024年,遼寧市民小王在白城市某公司處購買了一輛二手車,并于合同簽訂當日將訂車款一次性付清,且合同上明確注明該車輛不屬于事故車,如發生糾紛,由雙方協商,協商不成,則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在被告白城市某公司將車輛交付于小王使用的兩個月內,小王發現案涉車輛總是出現各種故障,遂去修理廠進行維修,但被工作人員告知涉案車輛為事故車,無法進行維修且存在著重大的安全隱患。遂小王以雙方合同約定管轄法院為由,向蛟河法院提起訴訟。
【法院認為】
本案中,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屬于買賣合同糾紛的一種,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簽訂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,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。但蛟河市并不是原被告任意一方的住所地,也不屬于合同履行地,同時沒有證據證明本院是合同的簽訂地,并與本案并不存在實際聯系,故雙方約定無效,駁回其在網上遞交的訴訟材料。
【法條鏈接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三十五條規定,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簽訂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,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。
【法官釋明】
合同約定管轄并不是萬能的,不是能夠隨便約定的,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協議管轄約定無效,在合同類糾紛中,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內容不明確或在簽署時沒有注意,為后來的維權增加的困難,因此,在確定協議管轄時,要注意約定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,避免出現約定無效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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