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蛟河法院審結一起公司訴個人的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。承辦法官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耐心的溝通交流,成功引導雙方消除分歧、達成和解,實現了“案結、事了、人和”的良好效果,彰顯了司法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。
該案中,某公司通過合法途徑受讓了對被告個人的一筆債權,雙方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,明確約定了還款金額與期限。但因債務人未按約履行,公司經多次催討未果,遂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債務人支付欠款及相應違約金。
受理案件后,承辦法官及時查閱案卷、梳理案情,迅速歸納出雙方爭議的核心問題:一是債權轉讓通知是否有效,二是還款金額是否存在計算差異。被告辯稱未收到完整債權轉讓通知,對轉讓效力存疑,并認為部分費用計算不合理;原告則堅稱已履行通知義務,欠款金額依約確定,要求債務人如數履行。
為切實化解矛盾,承辦法官優先采取調解方式處理本案。法官向被告耐心闡釋《民法典》關于債權轉讓的相關規定,結合原告提交的通知證據,說明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,消除被告疑慮;同時與原告溝通,分析被告實際履行困難,引導其適當調整訴求,減輕對方履約壓力。
圍繞還款金額這一爭議焦點,法官多次組織雙方對賬,逐項核實協議條款及費用明細,細致解釋計算依據,逐步推動雙方縮小分歧。經法官多次協調,最終雙方達成一致:被告認可債權轉讓效力,同意分期償還欠款;原告自愿放棄部分違約金,實質性緩解了債務人的還款壓力。
下一步,蛟河法院將繼續發揮調解優勢,推進矛盾糾紛源頭化解、實質化解,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。
投稿:趙寒雪
校對:盧雨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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