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蛟河法院聚焦農業產業發展痛點,成功調解一起因五味子鮮果損耗引發的合伙合同糾紛。法庭以“調解優先、兼顧多方”為原則,不僅化解了當事人間的矛盾,更守護了農業產業的穩定發展,用司法實踐贏得群眾好評。
時間回溯至2018年,浙江籍商人孫某與本地村民陳某、張某、程某達成合作共識,共同出資30萬元租賃29畝土地,開啟五味子種植產業。合作初期,四人依據各自優勢明確分工:孫某負責資金統籌與市場對接,陳某牽頭田間管理,張某、程某則協助日常種植工作。在四方的共同努力下,五味子產業逐年穩步發展,前期收益分配均按出資比例順利執行,合作氛圍融洽。
然而,2024年五味子采收季的一場意外,打破了多年的合作平衡。當年采收期內,54000斤五味子鮮果在儲存與運輸環節出現10%的腐爛損耗。對于這部分損耗的處理,四方首次產生嚴重分歧:陳某認為,損耗屬于產業經營中的合理成本,應從總收益中扣除損耗后再按比例分配利潤;孫某則堅持,損耗并非因自身管理問題導致,且事前未約定損耗承擔方式,不應扣除損耗,要求按實際采收量全額核算收益。雙方各執一詞,經過多輪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,矛盾逐漸升級。最終,孫某以“無法繼續實現合伙目的”為由,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解除合伙合同,并要求陳某、張某、程某返還其2024年投資款50091元及應得利潤分成49006元。
案件受理后,承辦法官并未急于進入庭審程序,而是先從“厘清事實、化解心結”入手。通過多次與四方當事人單獨溝通,法官發現:一方面,孫某對損耗產生的原因存在認知偏差,誤以為是陳某管理不當導致;另一方面,陳某雖認可需支付收益,但因對損耗承擔比例有異議,遲遲未推進款項結算,雙方矛盾的核心實則是“信任危機”與“事實誤解”。
為查清損耗產生的客觀原因,法官主動延伸司法服務觸角,前往案涉五味子種植地開展實地調查,并聯系當地村書記核實情況。村書記證實,2024年7月末,種植地所在區域遭遇罕見洪澇災害,持續降雨導致土壤濕度異常,不僅影響了五味子鮮果的成熟度,還增加了采收后的儲存難度,周邊其他五味子種植戶也均出現不同程度的鮮果損耗,這一情況印證了案涉損耗確屬自然災害引發的合理經營風險,而非人為管理問題。
在掌握關鍵事實后,法官結合五味子產業特性進一步分析。五味子作為多年生藤本植物,一次定植可連續受益15-20年,目前案涉果林正處于盛產期,若簡單判決解除合同,不僅會導致四方前期投入的人力、物力、財力付諸東流,還可能使成熟的農業產業停滯,既損害當事人長期利益,也不利于地方農業經濟發展。基于此,法官確定“以調解促和解”的辦案思路,分兩步推進糾紛化解。
第一步,針對孫某的認知誤區,法官通過“擺事實、講法律”的方式,向其詳細說明洪澇災害與鮮果損耗的因果關系,并出示村書記的證言及周邊種植戶的情況說明,讓孫某直觀了解損耗產生的客觀必然性,逐步化解其對陳某的誤解;第二步,聚焦陳某的顧慮,法官從“合伙責任”與“產業延續”角度出發,向其解讀《民法典》中關于合伙合同“利益共享、風險共擔”的規定,明確其作為田間管理負責人,有義務及時與其他合伙人溝通損耗情況并推進收益結算,同時提醒其若因拖延結算導致矛盾擴大,可能面臨更多法律風險。
經過法官多輪耐心細致的溝通協調,四方當事人逐漸放下對立情緒,重新正視合作情誼與產業價值。最終,在法庭的主持下,四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:解除合伙協議,陳某分別給付孫某盈余款55000元、程某5571元、張某5571元;現有五味子果林按15份平均分配,陳某得8份、孫某得5份、張某與程某各得1份。該結果既兼顧了各方利益,又最大程度減少了產業損失,四方當事人均表示滿意。
調解協議履行后,孫某專程向法庭送來感謝信,稱“法官不僅幫我要回了應得的收益,還保住了果林的價值”。同時,陳某也表示,將按照協議管理分得的果林,未來希望能與其他種植戶良性合作。
此次糾紛調解,是蛟河市人民法院天崗人民法庭踐行“司法為民、公正司法”工作理念的生動體現。法庭在辦案過程中,既堅守法律底線,又充分考慮農業產業的特殊性,通過“釋法明理+利益平衡”的方式,實現了“案結、事了、人和”的辦案目標。未來,蛟河法院將繼續聚焦轄區農業產業發展需求,主動延伸司法服務,為優化營商環境、保障鄉村振興提供更加堅實的司法保障。
投稿:譚雄英
校對:盧雨芯
推薦閱讀:
(正文已結束)